“痛经假”怎么休?多地规定需出具证明 实际请假者不多
2024-11-05 15:49 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云南省此次出台的《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痛经假”外,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还包括: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记者调查:
大多数省市需要医疗机构证明
实际请假者并不多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后发现,早在1993年,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已有对女职工月经期保健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各地先后颁布的相关政策中,也早已有对“痛经假”的相关规定。
1991年颁布的《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规定,“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而经过2020年修订,相关内容已调整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相比此前,修订后的办法删除了“经医疗部门证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