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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惹争议

2024-11-29 10:58   山东省政采贷

案例探析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数填写有误是否属于虚假材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的供应商违背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该违法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称“虚假材料”包括伪造的证件,比如3C认证证书、行政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等,篡改、伪造或变造的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虚假的采购合同、相关业绩,虚假的社保证明、工作证明、财务资信证明等,还包括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委托书、授权书或承诺函,比如具备承担采购项目技术或服务能力的承诺函。投标人的笔误、计算错误,投标人提供的已逾期的证书、未年审的证书等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虚假材料”中的“虚假”是指材料的真实性而非有效性,虚假材料不能等同于无效材料。关于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认定,相关部门要结合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投标人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该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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