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惹争议
2024-11-29 10:58 山东省政采贷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该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投标人主观上提供该虚假材料是为了达成谋取中标(成交)的目的,其具有主观恶意的动机。另一方面,投标人客观上必须有提供虚假材料即投标人有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的行为事实。比如,某企业明知自己为中型企业,为了获得政府采购支持小型企业的价格折扣优惠政策,将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数篡改为符合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人系数,以此谋取投标利益,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财政部门的行政裁决是正确的。B公司并未篡改、伪造或变造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未对招标文件进行虚假响应。B公司在主观上并无提供虚假材料达成中标(成交)的目的,即B公司将从业人员数由99人误写为98人的行为,并不能促使其达成中标(成交)的目的,并未因从业人员数前后不一致的原因改变“B公司为小型企业”的客观事实,B公司的行为不满足“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