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形象受损如何认定?全国首起虚拟主播违约案判了
2024-12-19 17:05 央视新闻客户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虚拟形象,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小史作为真人演员,擅自违反合同协议停播,违约事实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苏州互联网法庭法官 吴娅:我们综合考量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兼顾小史的违约情况和对其惩罚性因素,认定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小史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同时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虚拟主播“身份同一性”成焦点
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焦点是违约赔偿金,原告方向法院申请的是5万多的赔偿金,为什么最终法院判定小史只需要赔偿给公司6200元?
苏州互联网法庭法官 吴娅:小史与虚拟形象“乘黄”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是认定违约责任和违约损失的关键。
法官介绍:所谓身份同一性,简而言之就是判断真人与虚拟形象二者之间是否高度依赖、不可替代,如虚拟形象驱动是高度依赖真人的特定姿态、容貌或者独特的表演方式等,则虚拟形象与真人具有身份同一性。如虚拟形象并不以真人的特征驱动,也能完成表演,与真人之间没有建立特定联系,一般不认为具有“身份同一性”。
虚拟主播作为一种独特性IP商业服务,由虚拟形象与真人主播操作表演相结合,从而吸引粉丝流量和产生收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