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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形象受损如何认定?全国首起虚拟主播违约案判了

2024-12-19 17:05   央视新闻客户端

  苏州互联网法庭法官助理 孙扬:本案中,小史使用案涉虚拟形象“乘黄”直播时,用的是本人声音,但“乘黄”的驱动不依赖小史面部特征、姿态,即使更换主播也可完成对“乘黄”的驱动。小史直播时长不满7个月、粉丝数量2038人,打赏用户没有体现高频、高额的特征。正因为多个方面都无法表现出粉丝对真人演员的高度黏性,所以我们认为虚拟形象“乘黄”与小史不具有“身份同一性”。

  虚拟财产价值如何认定?损失怎么赔?

  由于法庭认定案件中的虚拟形象和真人主播不具有“身份同一性”,那么违约赔偿金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我国尚未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价值、损失没有统一裁量标准。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学研究多以类型化思路展开,学者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账号类虚拟财产、物品类虚拟财产、货币类虚拟财产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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