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形象受损如何认定?全国首起虚拟主播违约案判了
2024-12-19 17:05 央视新闻客户端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院长 吴万江:本案中的虚拟形象属于物品类虚拟财产,有其使用价值。又因为小史与“乘黄”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所以“乘黄”形象是可以重复使用的。但停播会导致虚拟形象曝光频率降低,从而影响形象价值。人民法院在判断案涉虚拟形象损失时,综合考量上述价值贬损的程度确定了违约损失金额。
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公司要求小史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5万多元的违约金,而被告小史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认为,公司花费8200元设计“乘黄”虚拟形象,又支付4710元对角色进行建模和表情设计;小史停播导致虚拟主播无法开展活动;即使公司招募新人,也需要一定时间,还可能造成粉丝群体流失。这些是停播行为导致的虚拟形象价值的损失即直接损失,酌定为4000元。但同时,法院结合合同内容、期限、履约情况,酌定公司对虚拟形象采取复用措施的合理期间为3个月,最终计算出小史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李祎恒:本案对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判定标准和损失范围的确定,均系全国首次。法院采用流量贡献度作为“身份同一性”的判断标准,创新了虚拟形象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为今后同类型问题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照。
(总台央视记者 朱云 李林松 汤涛 崔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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