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1-10 17:13 网信中国微信公号
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要求在本平台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办理入驻手续,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是否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二)是否设立内容管理负责人,有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内容审核人员;
(三)是否有健全的内容安全、人员管理培训等制度。
第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在本平台入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从事表演、节目等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或服务资质。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本平台入驻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机构学习法律法规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方面规章制度,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工作要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管理规则,以显著方式提醒告知机构需遵循的义务,同时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协助、配合机构履行本规定的相关义务。上述平台规则应当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根据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合规情况、旗下账号数量及其粉丝总数量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内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