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1-10 17:13 网信中国微信公号
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要求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并绑定旗下网络账号。在网络账号注册、拟变更账号信息等环节,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申报所属机构情况。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网络账号之间的账号绑定、解绑等操作,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强化审核、规范流程。
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网络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在其签约的网络账号发布信息前,履行信息发布审核义务,进行合规审核,并留存审核记录备查。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负主体责任,对所属机构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违规操纵旗下网络账号,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第三方违规使用其后台管理账号或旗下网络账号。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或组织、教唆、委托、协助签约的网络账号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议题设置、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制造发布网络谣言;
(二)煽动网民情绪,故意引发群体对立,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扰乱网络秩序;
(三)集纳负面信息,翻炒旧闻旧事,蹭炒社会热点事件,误导公众;
(四)以附加标签、发布无关内容等方式,恶意蹭炒社会热点事件;
(五)渲染炒作突发案事件,消费灾难事故,违规展示违法犯罪行为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