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1-10 17:13 网信中国微信公号
(六)利用“网红儿童”牟利,包装、炒作未成年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宣扬不良价值观,传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级趣味;
(八)编造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背景、情节、人设,进行恶意营销;
(九)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通过人工方式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网络水军行为;
(十)组织对个人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网络暴力信息;
(十一)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专门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举报通道,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进行关联记录,作为评价机构合规情况的依据。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和入驻协议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纳入本平台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现网络账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约处置网络账号所属机构。
第十五条网信部门根据需要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