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市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5-01-15 15:11 日照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当报送2024年度报告。
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已经依法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或通过“爱山东”APP“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年报入口”菜单栏,在线自主报送公示2024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填报,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年度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