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注销规定》征求意见,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关系有了明确规定
2025-03-20 06:18 红星新闻
成协中表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后,原则上应当由经营主体自主履行注销义务,这是公司被行政处罚之后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然而实践中,不少经营主体遭受行政处罚后没有充分动力去履行注销义务,甚至幻想继续以公司名义从事违法行为。强制注销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机关强制介入的方式,矫正经营主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后而又怠于履行注销职责的一种制度设计。尽管从形式上看,强制注销显然系对公司经营自主行为的一种干预,会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愿依申请启动公司注销行为的一种意思限制。但从实质来看,此种强制注销制度是矫正意思自治,实现私法上的意思自主与公法上的监管需求之间平衡的高效制度设计。为此,对于强制注销的范围,必须采取依法审慎的态度。只有具备法定情形,才可以采取强制注销措施。《强制注销规定》本身并未对强制注销的适用范围作出限缩或扩大,而是沿用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仅仅在“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情形下,才能启动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