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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规定》征求意见,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关系有了明确规定

2025-03-20 06:18   红星新闻

  成协中称,在注销程序的设计上,《强制注销规定》主要设计了公告程序、异议程序与异议处置、注销决定、恢复登记程序,为强制注销制度建构了完整的程序规范。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第四条关于异议程序和第五条关于异议处置的设计,明确在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以及提出异议后符合条件的需要终止强制注销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在强制注销程序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把握此种平衡,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法益失衡。比如《强制注销规定》对于提出异议和申请恢复登记的期限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登记机关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

  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谈到强制注销登记是否影响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协中表示,在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方面,最容易产生的争议在于强制注销登记是否影响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强制注销规定》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化解各方担忧。一方面,《强制注销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相关权利的,应当直接向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提出。另一方面,《强制注销规定》也通过恢复登记的制度设计,弥补了强制注销登记可能产生的制度疏漏。《强制注销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依申请恢复登记和依职权恢复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出现法定事由时,相关主体可以依照申请或职权恢复登记,避免私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巨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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