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025-03-31 17:51 济南公积金
四、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第八条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照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到期期限。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转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受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借款申请人向贷款银行(由银行转交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可通过共享数据信息获取的,可不再提供纸质资料),包括: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二)《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六)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