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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025-03-31 17:51   济南公积金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保障公积金资产安全情况下,本办法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济南公积金)

  

责编: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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