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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025-03-31 17:51   济南公积金

  (七)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购房发票、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的有效凭据;

  (八)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三、对受理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四、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合格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五、借款申请人预存资金。借款申请人需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预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六、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预存资金及抵押手续完备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上报公积金中心,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七、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在当日办理完毕原商业贷款的全部结清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并将借款人结清原住房贷款的凭证、结清撤销抵押证明、新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上传公积金中心归档。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申请人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批。

  二、有权督促贷款银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三、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划拨委贷资金。

  第十二条贷款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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