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025-03-31 17:51 济南公积金
一、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明确告知是否同意申请人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对初审合格的填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函》,按规定程序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二、负责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尚未还清的原商业贷款借款本息。
三、负责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如贷款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房产抵押所引起的贷款风险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凡符合条件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均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二、同意并配合贷款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余额。
三、同意并协助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发生逾期贷款时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承担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定期在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对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暂停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0%(含)并持续3个月,可启动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以下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