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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厂工作要先签个“免责条款”?超龄劳动者面临求职就业难题

2025-04-10 10:37   中工网-工人日报

  最后,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

  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阐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因此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

  202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为进一步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公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田思路建议,在立法及法律解释方面,可将“年龄”明确增列为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中构成就业歧视的事由,并将“年龄歧视”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范围;在执法和司法救济方面,可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超龄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建立就业年龄歧视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用人单位证明年龄限制的正当性等。

  在政策保护方面,田思路建议,推行弹性的单险种参保,允许超龄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此外,一般岗位取消年龄限制,特殊岗位可设置科学的健康和能力标准,而非简单地依据年龄划线。对主动雇佣超龄劳动者、积极开展超龄劳动者技能培训,以及推广应用智能助老设备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或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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