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500,跳槽赔20万?连保安都要签的竞业协议,已沦为霸王条款
2025-04-18 06:16 解放日报
保安也要签竞业限制协议,这事看起来已经非常离谱。更离谱的是,类似的事情发生次数还真不少。比如,上海就有一位负责上门装宽带的“打工人”何先生,跳槽后被前东家索赔15.5万元。闵行法院一审判决何先生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无效,何先生无需赔偿。
从立法本意来说,竞业限制是通过适度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预防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而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有其存在价值和积极意义。同时,因为竞业限制会影响到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明确限制这一规定的使用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近年来,这一协议却有明显被过度使用之势,一些用人单位甚至给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加上竞业限制条款,偏离了立法本意,演变成了企业对劳动者的就业限制与威慑。苏州法院曾披露,在近6年的竞业限制案件中,超过85%的企业主张劳动者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还有一些企业在签竞业限制协议时,会约定一个数额极其夸张的违约金,和自身支付的补偿金极不对等。上海二中院就曾审理过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公司每月只补偿2590元,员工违约却要赔100万元。
在一些用人单位的合同中,竞业限制逐渐沦为霸王条款。当前,司法机关已经注意到了竞业限制被滥用的问题,并在审理案件时加强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实质性审查,对违约金数额也会酌情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