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要拘留了?专家解读
2025-06-27 17:27 中国新闻周刊
从以往案例来看,大量学生欺凌行为如轻微殴打、长期辱骂、网络侮辱、轻度恐吓等,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等,但又远超普通学生摩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畴。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缺少对应条款,只有当学生欺凌造成实质性身体伤害,公安机关才可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条款对施害者进行处罚,这导致对学生欺凌处罚陷入不力困境。
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明确将学生欺凌定性为违法行为,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旁观者、学校、家长都传达了强烈信号:学生欺凌不是小打小闹,而是不可碰触的法律底线。此外,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罚此类学生欺凌行为,也有了更清晰的法律授权和职责指向,提升治理效率。
《中国新闻周刊》:草案规定“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的,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为什么需要强调校方在其中的责任?
苑宁宁:学校在防治学生欺凌中具有核心作用,强调其法律责任至关重要。教师和管理人员接触学生时间最长、距离最近,理应是学生欺凌的第一线发现者和响应者。
但在现实中,部分学校因学生欺凌事件处理难度大、害怕影响声誉或考核而存在瞒报、淡化处理甚至掩盖问题的倾向,导致欺凌长期化、升级化。此次草案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相衔接,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且对不报告、不处置的责任人予以处分,是强有力的倒逼机制,督促学校正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