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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公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

2026-01-12 14:34   国家卫生健康委

  医疗卫生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应当立即转运至遗体暂存区,严禁停放在遗体暂存区以外的场所,避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对于因纠纷等原因将遗体滞留在诊疗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对于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及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亡故患者遗体由殡仪馆及时接运,在医疗卫生机构遗体暂存区临时停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存放时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家属及时将遗体转运至殡仪馆。身份不明、无法联系家属、家属遗弃等特殊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联系殡葬服务机构接运存放,并做好遗体信息登记、相关资料交接和备份保存。

  八、医疗卫生机构涉亡故患者服务范围

  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等。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重点场所巡视管理,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在本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

  九、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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