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背调公司过度挖掘诉讼记录征信记录等个人信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2025-12-31 14:21 法治日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该“基本情况”的范围严格限定于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与岗位履职直接相关的信息。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名誉权提供保护,在背调中泄露敏感信息或发布不实评价可能构成侵权。
多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自律公约,对背调机构资质、服务流程、信息安全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禁止调查非必要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法律已搭建起背调合规的基本框架,但在操作细节与争议解决机制上仍需进一步完善。
记者:背调公司未获得求职者明确授权、未提前通知便擅自开展背调的行为,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吴文芳:首先,违反程序前置要求。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必须以显著方式、清晰语言告知求职者其相关信息、处理目的、方式及信息种类等事项,“隐形背调”“秘密背调”直接剥夺了求职者的知情权。
其次,缺乏合法性基础。背调公司并非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豁免同意条款,必须获得求职者明确授权。
最后,委托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若背调公司受用人单位委托,用人单位负有监督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侵权的,用人单位与背调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保全:第三方背调机构不当然享有信息处理权限,必须取得求职者同意,否则即为违法。尤其是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调查,依法必须获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特殊需要”为由规避授权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