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提醒告诫函
2026-03-12 15:32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规范食品包装封口,防止配送过程污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2、加强配送人员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严格贮存与配送措施。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4、规范委托配送业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受托方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保持配送人员、配送容器卫生。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6、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平台提供者反映,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五、强化责任追究,严肃违法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