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次日男子自杀身亡,父母起诉女方索赔30万元法院判了
2026-04-21 16:35 红星新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25年2月,“85后”男子杨某与李某确定为恋爱关系,双方曾沟通过支付五金定金、购买五金、装修事宜等内容。去年7月10日至12日,杨某向李某发送多条微信消息及语音通话,李某未予回复。7月13日,通过李某与杨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下午约见面提出分手。7月14日,杨某死亡。
一审时,杨某的父母向李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死者杨某与李某在恋爱关系期间,李某提出分手属情感自由范畴,系行使人际关系自主权。现有证据未证明李某在分手过程中存在侮辱、胁迫、恐吓等不当行为。恋爱关系中的矛盾属正常社会风险,不具有法律上的违法性。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情绪调节与压力应对能力,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且询问笔录显示分手时杨某情绪平稳,无异常表现。杨某父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行为直接导致杨某自杀,杨某父母未举证证明李某在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因此,分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不存在直接必然联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
其次,杨某自杀行为具有极端性、不可预测性特征,李某作出分手行为时,其对杨某死亡无预见可能性及避免义务。感情破裂原因涉及双方家庭分歧,李某未实施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情感关系终结不属于法律规制的过错行为。
一审法院驳回了杨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男子结束生命令人惋惜
但死亡结果是其主观故意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