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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幻觉“侵权”,不能甩锅给技术“不可预见”

2026-05-10 06:49   光明网时评频道

  此前,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到,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其中,特别提到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公正的司法判决能够引导AI服务提供商增强生成数据的真实性,从而推动AI技术向上向善。

  AI不是“虚空之物”,它的背后是相应的企业主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沿的法学研究显示,AI本身虽然无民事主体资格,但生成内容是服务商训练、算法、运营的延伸行为,不能以“技术中立”免责。而且,AI智能回答不同于普通的搜索结果呈现,它是百度主动加工、图文合成、定向推送的,属于自身发布行为,要对其内容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AI技术目前并不成熟,仍在高速迭代与发展当中,服务者的责任应该与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技术水平等相匹配,做到以“行业最优可行技术(BAT)”防范侵权内容的生成。法院判决公司构成侵权,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同行业的其他模型未发生此类“低级错误”——凭空编造一个律师犯罪,足以证明百度未尽到达到行业合理水平的防范义务。有能力防范却没有防范,那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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