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幻觉“侵权”,不能甩锅给技术“不可预见”
2026-05-10 06:49 光明网时评频道
相对于种种AI提供错误信息的“乌龙”,AI平台“诽谤”律师犯罪的社会影响更加恶劣,这也反向要求平台拿出有力的措施防范、拦截涉及公民人格权利的高敏感信息。AI在生成关于公民是否犯罪等敏感的信息时,在技术层面上,完全可以通过关联权威司法平台、校验司法判决、核实机构媒体报道等手段予以证伪。如果没有做必要的真实性校验,就发布了影响恶劣的错误信息,那就构成了侵权。
治理AI幻觉,平台不能甩锅给技术。相反,“可防而未防”,那就是过错。对于可预见、可防控的AI幻觉不能免责,企业有能力风控却疏于作为就要承担侵权后果。对此,还要靠司法立规,以裁判明责任、以追责强约束,倒逼行业摒弃侥幸心理,从事后被动兜底转向事前源头治理、全流程风险管控。总之,治理AI幻觉,不能甩锅给技术“不可预见”。
(光明网时评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