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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引发赔偿纠纷 责任该如何划分?

2026-05-11 15:48   央视新闻客户端

  “好意同乘”是指经驾驶人善意允许,搭乘人无偿搭乘顺风车、便车等非营运车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好意同乘”事故中,驾驶人可以减轻责任,但并不能免责。

  据此,今年2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货车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小王应承担的40%赔偿责任,酌情减免10%,即由小王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不服一审判决 驾驶人上诉

  虽然一审法院酌情减轻了小王的赔偿责任,但小王和家人还是想不明白,为什么无偿接送朋友上下班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小王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三级高级法官 李慧捷:原审被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是有异议的,认为她好意每天无偿搭乘原审原告,发生这个事故她也不愿意,她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了。一审法院虽然适用了“好意同乘”的法律条款,减轻了她的赔偿责任,但是减轻的比例还是幅度太小,没有充分体现“好意同乘”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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