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难产去世,两未成年女儿游泳溺亡,男子起诉同行成年人及电站方索赔270万元!判了
2026-05-12 13:45 红星新闻
两姐妹与他人相约游泳时溺亡,同行5人中的唯一成年男子潘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事后,两姐妹的父亲伍某甲将潘某、某电站及其经营者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70万余元。
5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惠州市中院在上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伍某甲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酌定潘某承担70%的责任,伍某甲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并判决潘某向伍某甲赔偿丧葬费91992.6元。
未成年姐妹游泳时不幸溺亡
成年男同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4年
事发时,潘某27岁。
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2月6日和2011年2月6日,伍某甲与妻子黄某先后生育女儿伍某乙和伍某丙。黄某在生育小女儿时难产,于2011年2月7日去世。2024年6月底,伍某乙、伍某丙及案外人钟某甲、钟某乙(4人均为未成年人)与潘某结识,相互添加微信,时常聊天、相约外出游玩。
2024年7月23日16时许,潘某与伍某乙、伍某丙及钟某甲、钟某乙相约游泳。潘某明知4人不会游泳,在未携带任何救生设备的情况下,驾车搭载4人到龙门县某水库游泳。到达后,他们先在拦水坝处吃零食、闲聊,后潘某带领4人到水域内泼水戏水,其间伍某乙等4人游向深水区,因不熟水性,发生溺水。潘某立即施救,在救出钟某乙后,继续到深水区寻找伍某乙姐妹俩,但由于体力不支,未救援成功,最终导致伍某乙姐妹俩溺水身亡。
2025年1月,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以上事实,并以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