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5人村庄62人患癌”追踪:有人此前起诉化工厂败诉
2026-05-20 07:23 红星新闻
江女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仅需证明昌盛泡花碱厂存在污染行为、自身遭受损害及二者间具有初步关联性,而被告需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完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错误免除其法定举证义务。
2026年1月,武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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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应由企业证明“无因果关系”
受访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生态环境侵权相关司法解释,环境侵权案件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北京京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科律师表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设立的初衷,是平衡双方悬殊的举证能力:排污企业完整掌握生产工艺、排污台账、污染物监测数据、毒理危害结论等关键专业证据,普通受害群众不具备专业检测、溯源取证条件,因此法律明确将损害因果关系的核心举证责任分配给排污企业,不苛求受害人承担严苛的证明义务。
朱科律师表示,按照法定裁判标准,受害人需初步举证三项基础事实:涉案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自身存在明确健康损害后果、损害与污染排放存在时空关联。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即依法转移至侵权企业,由企业举证证实排污行为与人身损害不存在因果关联,且相关抗辩理由需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