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买的“爱豆”演唱会门票能退款吗
2026-06-14 10:37 法治日报
随着粉丝经济与演艺经济深度融合,部分未成年人在追星过程中出现非理性消费现象,由此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毛春联认为,此类纠纷不仅关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触及平台经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及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治理等多重议题。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购买演唱会门票退款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认定未成年人与票务平台订立的、超出其年龄与智力范围的购票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台不得仅依据合同条款拒绝退款。法院认为,该案原告的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监护职责,被告作为专业票务平台也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双方均存在过错,判决合同无效,平台退还部分购票款。
二次购票退款被拒引纠纷
原告小禾是一名初中生,因喜爱某明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母亲手机号注册的票务账号购买了两张演唱会门票,所填的观演人信息均为自己。因同行人行程变动,小禾先就该订单申请退票退款,随后重新购买了一张供自己单独观演的门票。不久后,小禾收到学业考试安排通知,得知考试时间与演出时间冲突。无奈,他再次向平台申请退款,但平台依据购票条款中“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活动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其退款请求。小禾将运营该票务平台的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