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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过期≠作废 专家:商家应激活换卡 不配合可投诉

  近年来,一些商家为了更快回笼资金、刺激消费,提供各式各样的充值卡、兑换券等预付式服务。尽管国家相关法规对预付卡管理有明确规定,但以“预付卡过期”为由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

  近期,就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自己持有的某平台不记名预付卡过期了,要求客服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时,却又遭到商家的拒绝。商家的行为合规吗?遇到类似的情况,消费者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民林先生反映称,手上有十几张100元的某平台不记名卡,2023年6月购入,写有三年有效期,到2026年6月刚刚过期。他发现后,要求激活自己尚未绑定到账户中的卡,遭到客服拒绝。

  北京市民 林先生:客服提出这个属于不记名的卡,需要我提供购卡的账号。我说这是别人送我的,我怎么可能提供购卡的账号,而且它既然是不记名的卡,都不记名了,谁的账号很重要吗?

  林先生查询相关法条发现,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有明确要求,平台违规设置前置要件是违法行为,而客服坚持自己的行为是平台规定符合要求。

  北京市民 林先生:关于法条的解释,字面上很好理解。我向对方解释了该法条,但他表示不认可,并声称根据平台自身的规定,不记名购物卡必须提供卡号才能处理。我说如果我无法提供卡号,你们又将如何遵守商务部的相关法律法规?

  记者在投诉平台搜索发现,类似问题有大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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