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5岁少年邀2人野泳,其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下水不幸溺亡,法院:自身承担主责,两名同伴存在轻微过错
2026-07-24 16:04 央视新闻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财坡:一开始组织方其实是原告这个孩子。
记者:这个也成为认定他们责任的一个关键点,是吗?
陈财坡:是的。过错责任其实就是谁实施的哪些行为、哪些行为具有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我们认定刘某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溺亡者自身存重大过错 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刘某已年满十三周岁,系一名初中生,对到水塘游玩的行为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在其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旧邀约同伴一起去危险的水塘游玩,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财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以组织他人到水域游泳,邀请他人去一些危险水域,或者是明知他人不会游泳,邀请他人去游泳,如果造成了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话,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两名同伴存在轻微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