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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5岁少年邀2人野泳,其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下水不幸溺亡,法院:自身承担主责,两名同伴存在轻微过错

2026-07-24 16:04   央视新闻

  经抢救,韦某脱离了生命危险,抢救与后续治疗、复诊,共产生医疗费一万余元。为维护权益,韦某的父母曾多次找到该游泳场经营者以及保险公司协商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过错责任、损害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2月,韦某的父母以韦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为由,将该游泳场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27000余元。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法官 黄婧:合议庭考虑到,游泳场作为经营场所,它的经营者不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在排水口设立足以防止吸附的安全措施,造成韦某溺水,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法庭上,被告辩称,韦某年仅9岁,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看护责任,放任未成年人独自去泳池游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法官 黄婧:韦某是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未能妥善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导致韦某在缺乏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进行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泳运动。这与事故的发生也有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认为他的父母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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