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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带薪休假新政:试行“周五半天+周末+年假”模式

2026-08-05 13:44   河南发布

  (一)依法保障全员休假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凡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职工,不分编制、合同、劳务派遣或临时用工,均平等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标准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15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婚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不计入年休假天数。机关事业单位应简化休假审批流程,推行个人申请、单位备案机制;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优化审批流程,杜绝层层加码、变相限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推动全员应休尽休、休满休足。

  (二)建立年度休假台账制度。坚持年初制定、全年动态调整,用人单位应及时编制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并公示。年休假计划要兼顾工作运转与职工家庭照护需求,支持分段、分次休假。用工规模较大、多分支机构的单位可实行分部门、分批次滚动休假。政务服务窗口、医疗、应急、商超等连续值守岗位,推行AB岗互补和错峰轮休,确保业务不断、职工能休。用人单位年休假计划如需调整,应与职工平等协商一致。

  (三)规范未休年休假报酬支付。确因重大项目、应急保障、节假日值守等客观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机关事业单位要控制应休未休人员比例,建立未休年休假报酬专项核准审批流程,严禁以未休年休假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职工年休假期间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以绩效考核、评优晋升、岗位调整等变相胁迫放弃休假。

  二、创新统筹模式,科学实施错峰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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