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私教离职 消费者主张退款获法院支持
2026-08-21 21:50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王乔羽:健身中心则认为私教课存在有效期,每节课的有效期为7天,蒋女士的课程已经全部过期,因此不同意退费。
以特定教练为履行条件的合同无法履行 应该退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女士与健身中心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独任审理此案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史磊鑫说,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指定的教练离职,没有办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健身中心是否应当退还蒋女士未完成消费的预付款。
史磊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

独任审理此案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史磊鑫
法官指出,蒋女士受伤后已经与健身中心约定由王教练担任其后续课程的私人教练,这个约定,是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关键。
史磊鑫:双方达成了以特定教练为履行条件的合议,但服务中途,王教练离职,健身中心已经没有办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私教服务合同是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合同,更加注重消费者的个人体验和双方的信任基础,不适宜强制履行。在指定的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蒋女士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
对于健身中心提出的课程已过期的答辩,法院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