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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致犬只被撞 责任如何承担?法院这样判

  在一些涉宠物丢失、伤亡的纠纷中,饲养人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杨女士却并未就此提出诉求。宋君杰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普通宠物在法律上属于财产,即便主人感情很深,也并不直接等同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非常严格的举证。

  宋君杰:宠物对饲养人而言具有严格的人身纪念意义、情感寄托属性,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同时,饲养人还得能够充分举证,长期陪伴、特殊情感、唯一纪念价值等。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绝大多数宠物伤亡案件,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极特殊情形才会酌情考量。

  法官提示各尽其责

  汽车撞伤狗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责任划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宠物饲养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程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刘晓娟:提醒动物饲养人要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外出一定要牵好牵引绳,大型犬还应佩戴嘴套,不要因为“我家狗听话”“就在楼下跑一会儿”等侥幸心理而放松警惕。司机朋友们在驾车时也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规,谨慎驾驶,注意观察周围情况,确保行车安全。

  监制丨朱敏

  审稿丨陈秉科

  记者丨孙莹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责编: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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