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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究竟改了什么,将带来哪些新变化?

2026-08-29 14:01   澎湃新闻

  普睿数智研究中心认为,主办银行制是配套的核心。一个项目确定一家银行或银团为主办银行,开发、建设、销售资金统一存入主办银行,主办银行保证项目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对银行而言,资金闭环带来的是风险可视、可控,同时也解决了当前信贷投放“贷不出去”的现实问题。并要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同时,现房销售项目的开发贷款期限比预售项目多出两年—原则上5年、最长7年,恰好覆盖了现房销售相对预售多出的资金占用期。同时,“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意味着建设期内企业只需付息、不必还本,现金流压力被进一步平滑。

  要点四:按揭“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意见》同步加强了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款的衔接。《意见》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金额不得超过拟购买住房的评估价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

  业内人士认为,相较此前普遍执行的30年上限,期限延长十年将实质性降低月供水平,对改善性购房群体的支付能力构成直接支撑。当然,期限拉长后总利息会相应增加,但“以时间换空间”的逻辑,让购房者在短期还款能力和长期债务安排之间有了更从容的选择空间,这正是政策灵活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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