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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不认”价值数百万元股份 因超诉讼时效败诉的“股东”:已申请再审

2026-09-10 16:26   海报新闻

  相关判决记载:2023年4月7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立案受理嘉宾发公司与江苏银行、江苏银行南通分行股东知情权一案。该案中,嘉宾发按公司主张查阅原南通市商业银行从1998年7月28日登记50家法人股东变更为2001年11月12日股东大会确定40家法人股东过程中有关原告股权变动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相关原始财务记账凭证与股权变动资料等)。

  2023年9月28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作出(2023)苏0104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驳回嘉宾发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中,本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相关事实可能发生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距今已有二十年左右。被告经查找后,现书面确认相关材料灭失,而原告亦无初步证据或线索提示争议材料确实尚存,故本案实质上已经不具备可执行性,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客观上无法支持。”嘉宾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月14日,嘉宾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2023)苏01民终16015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超诉讼时效 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此外,在维权过程中,嘉宾发公司认为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即原南通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11月12日单方将嘉宾发公司的5.5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南通市财政局、通明公司、交通建投公司、融汇公司、劳动就业中心、第二木材厂、生产力促进中心、建工公司。

  嘉宾发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返还股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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