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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作贬损性不实评价 构成名誉权侵害吗?法院这样判→

  法院还认为,从被告公司出具不实离职证明,到原告求职被拒,不实评价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名誉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律师费2000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离职证明不是企业行使管理权的工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咏建议用人单位,要厘清离职证明的法律边界,不要滥用评价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咏:用人单位一定要明确,离职证明是法定的人事凭证,不是企业行使“最后管理权”的工具,更不能用来报复离职员工。它的内容是有法定范围的,应当仅限于客观记载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不要随意添加对员工的主观负面评价,尤其不能把未经核实,甚至已经被法定程序否定的所谓“违纪事实”写进去。如果员工在职期间确实存在违纪行为,应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章制度依规处理,做好证据固定,而不是等劳动关系结束后,再通过离职证明这种法定文书去做超出管理范畴的负面评价。规范用工管理,尊重劳动者的人格权,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能从源头上减少这类纠纷。

  孙咏建议劳动者,离职的时候拿到离职证明,要及时核对内容,如果发现有不实的贬损性记载,第一时间向单位提出异议,留存好沟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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