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作贬损性不实评价 构成名誉权侵害吗?法院这样判→
2026-09-15 18:33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奚懿: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既证明了离职证明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也证明了这些不实内容已经实际产生了损害后果。
法院:离职证明中添加负面贬损评价违法
侵犯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过错明显。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奚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证明的法定功能是客观记载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些基本信息,目的是方便劳动者再就业、办理社保手续。法律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对劳动者的品行、职业操守、工作表现进行主观的评价。本案中公司在离职证明里写的这些负面内容,相当于滥用了用工管理权,超出了法律边界,主观过错是非常明显的。
有人可能会觉得,离职证明只给特定的新单位看,传播范围小,不算损害名誉。但法院认为,原告确实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奚懿:求职市场本身就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的职业声誉,是其社会评价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案中原告拿着这份证明求职,接二连三被用人单位拒绝,这不是主观的感受,而是有书面证据证明的、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完全符合名誉权侵权中“社会评价降低”的核心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