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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作贬损性不实评价 构成名誉权侵害吗?法院这样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周恒:原告拿着这份离职证明先后应聘多家单位,有三家公司都明确因为这些负面记录拒绝录用他。其中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接在拒录通知书里引用了“辱骂同事,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纪”这些内容;另外两家公司也表示,没法核实离职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对原告的职业操守产生了担忧,最终都决定不予录用。

  劳动仲裁胜诉后打名誉权官司

  2023年9月,小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违纪行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接着,小柏就“离职证明”侵害自己名誉权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

  被告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但法院没有直接采信原告主张,而是全面审查此案的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奚懿:最核心的依据是此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这个名誉权诉讼之前,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经过了仲裁和司法审查程序,(被告)用人单位都参与了这些过程。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还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定,都已经明确认定:公司对其主张的各项违纪事实,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原告也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原件、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三家用人单位出具的不予录用通知、社保缴费记录、律师费发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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