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树林公司案终审:广西高院责成钦州政府半年内作出补偿决定
2026-09-20 07:10 澎湃新闻
二审中,广西高院围绕案由、会议纪要及批复性质、土地是否已经收回、补偿标准和违约金等问题作出认定。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而非行政允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定职责,政府负责审批。
2026年9月14日,广西高院终审认为,因补偿协议未签、行政处理决定未作,一审认定案涉土地已收回不当,予以纠正;并明确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应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及红树林公司的前期投入等费用予以补偿事项一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钦州市政府应在六个月内对该收回及补偿事项履行审批法定职责。
2026年9月14日,广西高院终审判定,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半年内需作出土地收回及补偿决定,市政府需对决定予以审批。
广西高院表示,红树林公司、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对于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无异议,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系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履行审批系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因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而获得适当补偿是红树林公司的合法权益。
红树林公司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对该份判决不服,认为判决仍未实质化解行政争议,“17年过去了,打了这么多年官司,结果还在等政府的赔偿决定,以及要面对继续发生的赔偿纠纷诉讼,不知道要再等多少年。”他表示,将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