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民事权利救济堵点 最高法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明起施行
2026-09-21 10:02 央视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先刑后民”指的是在刑事程序中统一处理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被告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对于“先刑后民”的适用原则,不可否认的是有它的合理性,比如说在刑事程序里统一解决,是由公权力机关全面调查取证,这个时候就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可以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及时救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说把“先刑后民”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刑交叉案件,它可能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此次司法解释纠正了“一概将民刑交叉案件交由刑事程序处理”的机械做法,统一了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理念,细化了裁判规则。明确以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核心判断标准:属于同一事实的,适用“先刑后民”;属于关联事实,即非同一事实的,适用“民刑并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比如,甲和乙订立了一份民事合同,同时甲又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乙又对甲提起了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相同的,基本事实也都是因为甲实施了诈骗行为,这就属于同一事实,就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也就是统一在刑事程序里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如何理解非同一事实?比如这个例子,甲和乙订立民事合同的时候,他还找了一个担保人丙,而丙并没有构成犯罪,债权人乙这个被骗的人,就对丙提起了民事诉讼,这种情况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里的当事人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民刑并行”的原则,也就是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分别推进。
破解“以刑阻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