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民事权利救济堵点 最高法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明起施行
2026-09-21 10:02 央视新闻
防止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民事纠纷
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遭遇过这样的困扰:明明权责清晰、有理有据的民事纠纷,对方却仅凭一张刑事受案回执,要求法院驳回或中止民事诉讼,借机拖延甚至逃避债务。针对这种“以刑阻民”的乱象,此次司法解释对中止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定,不能简单以刑事立案为由叫停民事案件审理,防止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民事纠纷。
针对有的当事人意图通过刑事立案阻碍民事案件审理的现象,司法解释强调,法院要对中止诉讼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比如,实践中有的人以刑事已经立案为由,来主张法院驳回或者中止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以达到拖延甚至是逃避民事债务的目的。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如果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确实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民事诉讼,否则就不予支持。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坚决防止以不当的刑事手段来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畅通当事人民事救济的渠道,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涉刑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涉刑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民刑交叉案件中,长期以来存在一种认知误区:只要合同一方涉嫌犯罪,合同就当然无效,担保合同也跟着无效,这种机械认定往往导致债权落空。针对这一长期争议的难题,此次司法解释统一涉刑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纠正涉刑合同一概无效的观念。
司法解释明确,涉刑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判断,不能仅因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就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