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纪 知敬畏丨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的区分适用
2026-09-30 09:1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是本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情节较重或者严重,依照《条例》规定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不能适用免予党纪处分。这是免予党纪处分在量纪幅度上的限定,也体现了错、责、罚相适应的要求。
三是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之一,或者分则中另有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包括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配合核实审查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等。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情形,包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等,均属于免予党纪处分的特别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具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不能适用免予党纪处分。
不予党纪处分,是指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应受纪律处分的程度,对其不予党纪处分。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是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这类行为尚未构成违纪,但如果放任不管,就可能发生质变。对此类问题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干预,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
二是违犯党纪情节轻微。具体来说,党员虽然有违纪行为,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很轻,尚未达到应受纪律处分的程度。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应当综合考量行为性质、动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认错悔错态度等因素,整体考虑、综合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