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纪 知敬畏丨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的区分适用
2026-09-30 09:1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免予党纪处分和不予党纪处分的制度设计中具体化为不同的处理原则。免予党纪处分适用于行为构成违纪但具有从轻减轻情形的一般违纪行为,体现的是对真心认错悔错者的教育挽救——行为本应受到处分,但组织根据其主动交代、积极退赔等表现,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予党纪处分适用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违纪情节轻微情形,体现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问题尚未发展到应受处分程度时及时介入、及时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三是适用免予党纪处分和不予党纪处分要坚持处理原则和具体规定相统一。适用免予党纪处分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或者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不予党纪处分时,要准确把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违犯党纪情节轻微”之间的界限,整体考虑、综合评价。实践中,既不能因“好人主义”对应当受到追究的违纪行为“一免了之”,也不能因担心执纪不力而不敢使用免予和不予党纪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要求我们,在严格执纪的同时,始终着眼于教育人、挽救人,通过精准适用《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李鑫)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