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纪 知敬畏丨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的区分适用
2026-09-30 09:1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三是事实见面与审批权限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必须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听取陈述和申辩,且须按照给予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不予党纪处分的,对事实见面和审批权限均无此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将诫勉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同被审查党员见面。
处理原则不同
《条例》第十九条对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作出系统规范,其制度设计正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纪律处分领域的具体化。准确理解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与这一方针的内在关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免予党纪处分和不予党纪处分的运用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四种形态”蕴含着严管与厚爱、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对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是严管,对真心悔错者给予出路则是厚爱。作出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决定时,必须综合考量行为性质、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后果影响等因素,全面客观评价,既要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也要避免处理简单化、一律从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