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纪 知敬畏丨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的区分适用
2026-09-30 09:1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综上,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的根本区别在于:免予党纪处分以“行为构成违纪且本应给予处分”为前提,免的是“应给予的处分”;不予党纪处分针对“不构成违纪,或者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应受处分程度”的情形,不予的是“处分”本身。二者适用逻辑方向不同,不能以不予处分替代免予处分,从而规避立案程序。
程序要求不同
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在程序要求上的区别,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适用前提与立案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必须以行为构成违纪为前提,且必须在立案审查后方可适用。不予党纪处分既可以适用于已经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的情形,也可以适用于尚未构成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既可在立案审查后适用,也可在未立案审查的情况下适用。
二是处理方式与书面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但不得同时给予谈话提醒,且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形成免予党纪处分决定书;免予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免予党纪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抄送相应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谈话提醒,但不得同时给予组织处理,对书面结论没有硬性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采取书面方式的,可以作出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