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2026-10-06 15:29 山东人大门户网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少年体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青少年体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少年体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青少年体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青少年体育有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参与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
第九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为青少年体育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提供体育场地设施、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兴办体育服务实体、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和参与青少年体育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体育科学知识普及,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营造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对在青少年体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运动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