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2026-10-06 15:29 山东人大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生体育运动技能水平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引导学生通过掌握体育运动技能养成终身运动习惯,提升体育素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运动技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开展田径、游泳、体操、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射击、举重、武术、水上、冰雪运动等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引导和帮助学生至少掌握一项体育运动技能。鼓励学校开发、实施具有地域文化和学校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校本课程。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制定个性化体育教学方案,帮助残疾学生掌握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体育运动技能。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发、实施适合各类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课程和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 学校可以通过组建体育兴趣小组、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和开展体育冬夏令营、体育研学等形式,推动学生积极参与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普及和提升学生体育运动技能。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前儿童的体育启蒙教育,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促进学前儿童身体机能协调发展,并可以结合实际发展特色幼儿体育,培养学前儿童体育兴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推动将更多体育运动项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范围。
第十八条 鼓励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体育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学校和青少年提供体育教学和训练服务,提升青少年体育运动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