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2026-10-06 15:29 山东人大门户网站
第三十条 鼓励高等学校加强体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建设高水平运动队,与省体育专业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联合培养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的学生运动员。鼓励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与高等学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个性化、系统性体育训练,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应当根据青少年成长发育规律和心理特点科学安排训练,保障青少年运动员文化学习和休息权利,维护青少年运动员身心健康。
第五章 场地设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体育等部门在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年龄阶段、不同体质状况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体育锻炼需求,并提供相应的场地设施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假期,应当增加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活动,并适当延长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场地设施,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校际体育联赛等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